双方都在美国,想离婚,不想回国办理,起诉离婚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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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双方都在美国,想离婚,不想回国办理,起诉离婚费用是多少? 要多久能办理好?
来自: 24.63.72.153 留言时间: 2012/2/5 13:18:2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1、若你们双方均在国外不回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只能办理诉讼离婚;
    2、如果决定办理诉讼离婚,还要根据你们现在的实际情况确定你们的离婚案件在国内哪个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如果你们决定不回国,通过诉讼办理涉外离婚,需要聘请一名专业离婚律师。
    4、起诉离婚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和离婚律师费,你可要在我们的网站点击查看,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一般情况下很快就可以办结。
    若您还有相关问题,可要给我们留言或者直接致电咨询我们。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上海离婚律师网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2012/2/5 20:45:27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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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为了和男友结婚我们便买了房子,当时因我好贷款所以户名写了我的名字。首付20万我2万他18万,月供开始我供之后他供,现在我们分手该怎么分割财产?
来自: 220.152.221.90 留言时间: 2011/11/18 20:42:1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你陈述的案情不是很明确,本离婚律师团队只能根据你陈述的大概情况,结合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为你解答如下。
一、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后你们共同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不考虑首付各自出资比例,也不考虑还贷情况,也不论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房产均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原则上你们可以平分。

二、但如果你们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离婚分割就复杂得多,具体而言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你们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你们最终未能结婚的,如果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应当确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判令登记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份额。
  
    2、如果你们现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中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一般情况下,该房屋仍认定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你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2)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两人的名字,如何分割

    1、对如果你们最终未能结婚的,应当判令你们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如果你们现在已经登记结婚了,那么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分割时均等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上海离婚律师 回复时间:2011/11/19 22:38:21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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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杜律师,你好,我准备离婚,请问你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院判决离婚时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是什么?
来自: 116.226.230.115 留言时间: 2011/11/4 12:00:3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标的
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因此,要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首先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对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也有界定,该解释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从财产的存在形态上看,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房产、家具、公司股权、私营企业、知识产权、共同债权、房屋承租权等,凡是法定或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具备财产利益的,均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相当得复杂,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许多财产形态,对于这些财产利益,应当根据立法精神进行个案分析。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裁判,也可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在具体的分割方法上,视不同的财产形态可以进行平均分割、拍卖后分割、折价补偿、竞价分割,等等。

平均分割即指夫妻双方平均分得财产,如现金、银行存款等即可进行平均分割。拍卖后分割是指对财物进行拍卖后,就拍卖所得价款夫妻间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均不愿持有所有的财物,此财物即可拍卖后进行分割。折价补偿即指由夫或妻一方取得财物的所有权,同时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如对于无法进行实体分割的财物可采此方法。竞价分割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某一特定财产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该财产,同时给予对方一定补偿。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即规定了此种方式。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除上述供分割的标的范围与分割方法外,基于不同的考量,各国法律一般均会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原则,离婚时公平分割财产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双方各自的就业能力、商业机会;(2)夫妻双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3)夫妻双方各自的身体状况、年龄差异;(4)个人财产的数量和质量;(5)婚姻持续的时间和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有些国家还会考虑一方的过错以及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主要确立了均等原则、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原则、经济帮助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

1、均等原则
均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表面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制度男女平等这一根本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体现。事实上,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于女方,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适用均等分割,隐含着保护无工作承担主要家务一方的利益,即使无工作一方没有收入来源,但对对方所得财产有共同的所有权,离婚时适用均等原则,以维护其利益。平等的概念不单单意味着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所有的人,给不同处境的人以相同的待遇只会使不公平长期下去,而不会使之消失。婚姻法的实质正义就是要在保护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对离婚当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济,对其所受到的损害予以补偿,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而不仅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充分考虑男女离婚后的具体情况,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多分割财产甚至分割全部财产。

2、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它强调男女双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由于父母离异后给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能使子女将来的一个较好的环境里成长,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根据子女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另外,目前在我国许多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还存在实际差别,女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经济地位、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适当照顾是必要的,所以明确了照顾的性别。虽然从理论上讲,夫妻双方中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可能是男方,也有可能是女方。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婚姻家庭中往往都是妻子为承担家务而放弃个人的事业追求,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和途径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投资。因此我国婚姻法作出这样的夫妻也是合理的。

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即确立了离婚时报损害赔偿原则。由于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到伤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外,在物质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得不到赔偿。所以《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障离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物质赔偿,还可获得精神赔偿。

4、经济帮助原则
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即经济帮助原则。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离婚时处于劣势的一方帮助适用男女双方,但实质意义上在于保护妇女的离婚权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事实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离婚时,妇女不但在经济上处于劣势,而且在传统文化上和习俗上会遭到特有的困难,导致她们在生活上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一原则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法律扶助弱势的人道主义精神。

5、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婚姻法》在47条还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缺乏诚信的一方总是千方百计地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使离婚时能被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而一般情况下,没有证据意识或缺乏法律意识的人很难拿出对方转移、隐藏财产的证据。这样在离婚时能够被分割的共同财产往往只是应有财产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正是体现了公平的理念。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经分割后,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所分割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形态也由共同所有转为分别所有。但是应当注意到,这种分割的效力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不得以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为由,拒绝清偿超出其分得财产范围的债务,但是其在完全清偿后,有权根据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向另一方进行相应份额的追偿。
                                        ——上海离婚律师网 离婚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2011/11/4 22:37:24
 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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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需要单身未婚证明如何办理?到哪里去办?
来自: 114.88.168.181 留言时间: 2011/10/11 8:11:0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你可以前往你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2011/10/12 13:03:10
 离婚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男方是上海本地户口,我是外来户口,要离婚的话,需要什么手续?
来自: 116.238.23.5 留言时间: 2011/10/3 11:28:4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信任和厚爱!
    根据您的留言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答复如下,供您参考:
    依照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
    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前往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无法协议离婚,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更多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上海离婚律师网(www.hunyinfa021.com)相应栏目查看,也可以电话上海律师事务所 离婚律师团队。
                                 ——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回复:上海律师事务所 杜黄海律师团队 回复时间:2011/10/7 12:50:21
 离婚咨询
留言内容

留言者:匿名
离婚半年,小孩2岁,女方突然提出要小孩子的出生证,独生证,小孩户口所在地,这三样复印件,我不知道女方有什么企图。
来自: 114.86.201.185 留言时间: 2011/9/6 22:00:02
回复内容 如果小孩归女方抚养,你可以提供这些材料,如果小孩归你抚养,你可以不提供这些材料。
回复:上海离婚律师 回复时间:2011/9/8 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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