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丈夫因家外有“家”获刑七个月后,不迷途知返,反而要与妻子离婚,留守妻子怒而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准予原告徐焕炉与被告陈海花离婚,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16000元。
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0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2年9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自2008年分居至今。2008年,原告在外地结识了另一名女子,双方在温州市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有一子。2010年8月,原告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有了第三者,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坚决要离,则原告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给付被告自2008年以来的生活费并给予被告一次性经济帮助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海花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经常产生矛盾,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有余,且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现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明显畸高,且原告已接受刑事处罚,应予以酌减;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分居以来的生活费,于法无据,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金,但未提供其生活困难的充分证据,故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