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据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颁布以来,本市首例要求添加姓名权的案子。
原告荆女士诉称,其与被告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24日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因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经济适用房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故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被告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且在随后的时间里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现今,李先生喜新厌旧,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
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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