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起诉离婚 >> 起诉离婚 >> 文章正文
婚前夫妻均患精神疾病 分居多年丈夫起诉离婚获准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阅读:

    一对“70后”夫妇婚前均患不同程度精神疾病,基本治愈后组成家庭,婚后第十二年女方旧病复发回娘家居住至今。日前,天津西青法院审理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由男方适当给付一定数额经济帮助费。

 

  李军和赵媛是一对“70后”夫妇,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均患不同程度精神疾病,婚前基本治愈。然而到2006年年初,双方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受到刺激的赵媛“旧病复发”,搬到娘家居住至今。二人分居5年期间,李军先后两次起诉赵媛离婚均未果,日前,李军再度将赵媛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李军认为,赵媛长期住在娘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可不给付抚育费。赵媛的代理人则辩称,赵媛精神病复发和李军一家长期虐待有关,因此只有男方出钱给女方把病治好了,才同意离婚。

 

  西青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发生纠纷后,未能正确处理,而采取长期分居的方式,双方长期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现原、被告均患有精神疾病,双方难以履行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子因长期随原告生活,且原告的父母亦有能力助其抚养,故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

 

  法院认为,被告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生活较为困难,且原告长期未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和困难一方的原则,由原告适当给付被告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费。综上,一审判决李军和赵媛离婚,婚生子由男方自行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男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女方经济帮助费4万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