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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起诉 要分前夫房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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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一对中年夫妇在二十多年间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领取了住房补贴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

 

  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双方于1984年结婚,1998年离婚;后又于2003年复婚,20104月又再次离婚。今年年初,马某得知梁某在单位领取了3万元的住房补贴。她认为,该房补应为二人共同财产,遂起诉,请求判令梁某给付她房补款的50%

 

  梁某认为,该笔房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款是在去年年底发放的,当时两人已经离婚,应属个人财产。法院审理查明,梁某的单位曾于201010月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发放房补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于两个月后发放了相关款项。

 

  西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被告所得的房补,是在夫妻二人第二次离婚后取得,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房补贴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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