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中年夫妇在二十多年间两次结婚又两次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领取了住房补贴款,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
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系夫妻,双方于1984年结婚,1998年离婚;后又于2003年复婚,2010年4月又再次离婚。今年年初,马某得知梁某在单位领取了3万元的住房补贴。她认为,该房补应为二人共同财产,遂起诉,请求判令梁某给付她房补款的50%。
梁某认为,该笔房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款是在去年年底发放的,当时两人已经离婚,应属个人财产。法院审理查明,梁某的单位曾于2010年10月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发放房补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于两个月后发放了相关款项。
西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被告所得的房补,是在夫妻二人第二次离婚后取得,应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住房补贴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Email:lawyerdu@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12F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邮编200122
版权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网站,部分文章来自其他媒体,如有涉及著作权的问题,请通知本站,站长将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