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春华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赵春华与被告熊兰英离婚。
被告熊兰英是原告赵春华的童养媳,从小被原告赵春华父母所收养,自幼与原告赵春华生活在一起,并于1981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86年补办了结婚手续,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关系颇为融洽。自2003年起,双方共同经营,效益较好,此后由于经济条件改善,原告在外有了第三者,并在2010年起诉离婚,经法院批评教育后,原、被告调解和好,和好期间原告仍不时回家居住,并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的童养媳,其婚姻虽经家长同意,但结婚合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仅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而且在生育二个子女后又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原、被告结合属自主婚姻。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其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只是近年来,由于经济条件改善,原告移情别恋,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对其过错予以谅解并希望原告早日回心转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