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程远要求与谢红燕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9月,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泗洪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在一起生活,并于2011年7月一起外出到成都旅游。现原告朱程远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谢红燕离婚。
法院认为,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等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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