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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 丈夫遇车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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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翟静和张军因感情不和去法院打离婚官司,法院一审支持了翟静的离婚诉讼请求,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对财产分割不服提起了上诉。不料上诉期间,张军却意外死亡,随后张军的父母和翟静为了死亡赔偿金而发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张军因意外死亡,导致离婚诉讼中止,翟静与张军的夫妻关系存续,因此判决翟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818日,张军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200710月,翟静与比自己小6岁的张军喜结连理。在此之前,翟静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与张军相识后两人一见钟情。张军在一私营企业工作,翟静则自己做生意,两人婚后的生活很幸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问题,最终走向离婚之路。20095月,协议离婚未果后两人上法院打离婚官司。法院经调解无效遂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银行存款21万元两人各一半,两人婚后居住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翟静的母亲,因此不予分割。宣判后,张军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离婚官司上诉期间,20102月,张军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即,二审法院作出了终止张军与翟静离婚诉讼的裁定。按照相关规定,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张军的死亡损失赔偿了共计27万余元。交警部门通知张军的家属去领取这笔钱时,翟静与张军的父母发生了争执。张军的父母认为,张军与翟静已经离婚,赔偿金和翟静没有关系,他们应该是第一继承人。而翟静则认为,其和张军的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两人还是夫妻关系,所以张军的赔偿金及遗产理应由自己来继承。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张军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确认由他们继承张军的遗产。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翟静与张军的离婚诉讼经过法院一审判决,但是在判决生效之前,他们二人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的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军已提出上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张军意外死亡,导致离婚诉讼终止,因此翟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张军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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