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经济灾难
将来离婚案件的最大标的必然会从上市公司股东婚变中诞生,涉案超百亿的离婚案件将越来越常见,相比之下今年出现的标的几亿、十几亿的离婚案件,只不过是细雨润泽、微风拂面而已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武 | 北京报道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
这部1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被公众关注最多的还是财产分割新规,诸如究竟是否“坑了丈母娘”的讨论存出不穷。
似乎都绕不开一个“钱”字。20多天之前,中国钢铁巨头百亿富豪杜双华言辞灼灼的离婚万言书言犹在耳——“一切都是钱闹的”。
按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的理论,“上帝目光所及均可交易”,婚姻本质“是个经济行为”。贝克尔于1992年凭借新家庭经济学的创新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事实和研究均表明,离婚不仅对于富人是一场灾难,其经济上的杀伤性也长期被中产阶级所忽略,同时,过高的离婚率对社会而言损失更为深远。
富裕阶层会出现“离婚潮”吗?
2011年7月18日,杜双华就离婚问题发表万言书。7月21日,宋雅红及其代理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回应。
无论是称为“再离婚”,还是称为“被离婚”,这一次失败婚姻的纠结和烟雨往事均裸露于大众眼前,用杜双华的话来说,这“大失尊严、有碍观瞻”。
8月15日,宋雅红代理律师陈旭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这个案子目前还没进展,僵在那儿了。需要等河北衡水中院的回复。”或许公众并不会把这事记得太久,因为富豪结婚或者离婚,隔三差五或喜或悲地完全呈现在公众眼前,如轮番上映的电影。
就整个社会而言,这是婚姻自由的一种直观表现。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的通过,以及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等立法上的改变,使“中国式离婚”变得容易。
民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一些一线城市离婚率多数超过30%,接近40%,部分二线城市的离婚率也已经接近或超过30%。我国每天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张峻荣曾经选取民俗、文化相近的中原地区十省、市为样本,研究离婚率与经济发达程度的关系。最终结论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与该地区的离婚率水平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且人均GDP每提高0.2897万元,则该地区的离婚率会上升一个千分点。”
近年来大城市离婚率持续快速增长,富人离婚的增多,与此结论也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互印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上市放大了企业主的婚变效应。
那么,会出现所谓的“富人离婚潮”吗?
资深家事法专业律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将来离婚案件的最大标的必然会从上市公司股东婚变中诞生,涉案超百亿的离婚案件将越来越常见,相比之下,今年出现的标的几亿、十几亿的离婚案件,只不过是细雨润泽、微风拂面而已。”
贾明军在分析近年来国内多起富人离婚案后认为,国内大部分富裕阶层产生于近20年内,由于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国内富裕阶层并没有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平时玲珑八面的富人,却往往在家庭事物上触礁,他们对家庭财产保护防患意识也不强。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杲荣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现实社会给很多人一种‘金钱可以购买的东西似乎越来越多’的印象,人们的观点已经开始改变。以前离婚案子中一般都是一方指责对方有无对错,但是现在的落脚点几乎都在财产分割问题上。”
家庭的经济灾难
无论是富裕阶层还是普通收入阶层,离婚都是最大的破财。富人婚姻出现麻烦“可能比商场上的任何其他失算更令人头疼”。
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的理论,“上帝目光所及均可交易”,因此婚姻本质上是交易,是市场契约,结婚证就是一个标准合同。人们结婚的目的在于想从婚姻中得到最大化的收益,婚姻家庭“与企业形成的道理是一致的”。
那么,富人的离婚成本有多高呢?
协议离婚的成本是最低的,无论财富多寡,均只需向办理离婚协议的民政部门缴纳很少的工本费。
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现在一个越来越多的情况是,我们的很多客户都是因为对当初协议离婚的条款不满,转而开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很多协议离婚案例中,虽然达成了补偿方案,但是婚姻一方当事人无力支付对价。”
成本因此迅速增加。无论离合,都是复杂的。
很长一段时期,西方社会,包括富人在内,逃避对离婚问题的讨论,却最终付出了代价。这种逃避使得中产阶级把离婚导致的家庭破裂看作“他人”问题而事不关己,但是离婚问题真实明显地反映在中产阶级家庭的财产变动上。
有学者甚至认为,相比于全球经济变动、公司裁员、教育体制和收入结构变化等,离婚对中产阶级经济能力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
离婚对家庭的影响就像一场经济灾难,一些美国学者的统计说:每年美国离婚者的净资产以3.5%的速度减少,而结婚的夫妻则以每年高于7%的速度增加其家庭净资产;结婚的人年均收入为6.5万~7万美元,而离婚的人年均收入仅有3.3万美元;未婚的人年均收入约3.5万美元,鳏寡之人年均收入则为4.2万美元。
此外,近四成由离婚母亲所组织的家庭收入低于美国联邦贫困标准,因此,稳定的、双亲构成的家庭被喻为“美国儿童抵御贫穷的最好屏障”。由此,有中国学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水平、福利水平、保障体系下,离婚率上升将“意味着更多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离婚后陷入生活贫困化,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整个社会将要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
破裂婚姻的社会代价
离婚意味着以前的家庭一分为二,一些新家庭将开始组建,因此从理论上离婚同样存在商机。随着离婚率的增多,这种商机也受到商家关注。
一些商家开始逆向操作,寻找离婚中的商机。比如离婚后存放婚戒的“婚戒小棺材”、离婚蛋糕、离婚贺卡、离婚徽章、离婚服饰、离婚摄影、离婚派对……
在我国,离婚调查、离婚咨询、离婚诉讼已经构成了一条条“离婚经济链”,婚姻质量分析、离婚涉法咨询、财产分割咨询等明码标价。
亲子鉴定、婚外情调查等新型“离婚产业”快速发展。资料显示,2004年,北京朝阳医院做了200例亲子鉴定,比2003年增长了30%;深圳人民医院则做了1000例,比2003年增长了50%。虽然亲子鉴定花费三五千元,据悉一些民间机构也已悄然进入展开竞争,搞起“促销”活动。
总之,在西方国家,有时候“离婚产业”跟结婚产业一样生意兴隆。在我国,“离婚产业”也早已幽默而倔强地兴起,甚至红火。
与这些商机相比,高离婚率需要付出的长期社会成本则更为高昂。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我们一直都坚持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是有社会成本的,几乎是以牺牲一代人的成本来作为离婚的代价。”
美国有学者曾以2001年犹他州的9735例离婚案例为研究样本,得出这些离婚案例使州和联邦政府直接和间接花销达近3亿美元,并由此推断离婚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后果是每年每个美国人要花费125美元,或每年每个家庭花费312美元,主要用于福利补助、医疗花销以及众多案件的诉讼成本。
离婚成本也同样包括给孩子造成的创伤。正如美国心理学家索克所言,“父母的离婚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对孩子的创伤虽然与其将来是否犯罪无必然联系,但是对于人群而言,在统计意义上已经表现出“离婚率与犯罪率有正相关的关系”。
早在多年以前,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学者基于对171个样本地区的统计研究后得出结论,无论地区的经济和种族组成如何,都可以根据离婚率预测任一相应地区的抢劫率。
一些中国学者已经开始呼吁正视离婚率持续快速增长带来的现实问题:如果离婚自由丝毫不受遏制,离婚“可能会像传染病一样迅速传播开来”。
被无视的分别财产制
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在分析离婚自由的成本时指出,“在一个想离就离的离婚体制下,趋势是一连串时间较短的或许不再是伴侣性的婚姻替代了持久的单一伴侣婚姻,结果是夫妻更不般配。”
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一线城市离婚率多数超过30%,接近40%,部分二线城市的离婚率也已经接近或超过30%。北京、上海、深圳、深圳、厦门的离婚率已经超过台湾、香港。大连、杭州、哈尔滨等城市的离婚率已形成步步紧追之势。
上海社科院妇女研究所主任徐安琪通过对离婚率的国际比较得出,美国的离婚率世界最高,但是近30年来持续下降。中国的离婚率在国际上排名靠后,但是30年来持续增长。
诚然,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能够一定程度上规避可能无法回避的离婚,以及法律风险。但其消极意义在于,大多数中国人并不接受这一做法。毕竟人们怀着美好的愿望走进婚姻殿堂,结婚之初谁都想着“白头偕老”而非“中途退场”。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组曾经对北京和厦门2001年4 月~ 2002年12月期间的离婚案件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是北京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者占被调查案件总数的97.4%;厦门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仅有2%。后来有学者对长沙市天心区、雨花区在2003年、2004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研,仍然表明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寥寥无几。
学术界近10年以来,基本以这上述两组数据互相引用。除此之外,几乎没有看到有人进行过相关统计。在法律实务中,也很少有人做出过统计。
郝杲荣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目前没看到有谁做过相关统计,我只能根据我个人从业经历判断做婚前财产协议或公证的案例少之又少,初步判断远远不足30%。”
为什么婚前财产协定仍不被多数人接受,杨晓林给出另一种解读,他认为婚内财产协定、婚前财产协定的法律依据是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而新《婚姻法》从2001年距今也不过10年时间,早些年结婚做婚前财产协定的比较少。其次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只是允许签订协议,但是具体怎么约定却没有涉及,实际操作中也就难以落实。
“一般而言委托人担心引起家人警觉,要求协议文本还不能太专业。拟定的过程中难受死了,上半年,我们这里才拟定了三个,一个婚内协议,一个初婚婚前协定,一个再婚婚前协定。”杨晓林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婚姻家庭为何异化
没有人否认在婚姻关系中,诸如爱慕、信任、关心等非物质性因素的存在。许多人仍然认为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更能“维护婚姻的伦理性”。
上海社科院妇女研究所主任徐安琪曾对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中中国人择偶标准的变迁进行研究,她认为:目前人们在选择配偶时的经济取向之强化或许是对特殊年代的禁欲主义以及过于“革命化”“阶级化”恋爱观的历史纠正,或称之为“人性的复归”。
国内有研究者,如财政部统计评价司陈颖涛,曾试图对当下的家庭婚姻行为“进行立足于道德标准之外的中立的”经济性分析,却发现以相互爱慕为基础的爱情婚姻在市场的冲击下捉襟见肘。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忽视了基础制度的转型和牺牲了福利政策,单纯追求增长速度的做法使得多年后显现了众多社会问题,家庭的异化仅是经济结果的一种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