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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什么喜欢判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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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因为法官说了算。

 

  当你第一次向法院诉讼,法官三言两语结束开庭后,开始劝你撤诉,说你证据不充分,这一次肯定判决不离,(这次)你撤诉,六个月后再诉讼,我一定给你判决离婚。

 

  过六个月后,你再次诉讼,法院调解,对方仍不同意离婚,法官说感情没破裂,判决不离。

 

  再过六个月,你再去诉讼,对方要死要活,法官说为稳定、和谐,防止出人命,还是判决不离。

 

  再过六个月,再再诉讼,法官说我们做工作,调解,你想离婚,就要吃亏一点,经济上多付出一点。

 

  这让你想不通,法官为什么不给我爽快判离婚啊?法官为什么一直在向着被告说话?是不是法官水平不够?还是被告在法院有关系?

 

  不是法官水平有问题,也不是被告有关系,实是因为从现行法律看,判离与不离都有理。

 

  新婚之夜,女方出现重病症状,随后被诊断患有绝症(宫颈鳞状细胞癌)。丈夫以妻子子宫切除,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无法继续履行做妻子的义务为由起诉离婚,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2006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洞房花烛夜引发离奇案》)

 

  对这个案件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先说可判离的理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从婚姻立法规定看,在调解(包括和好和离婚)无效的前提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之一就是“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自然可以判决离婚。

 

  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共同或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可以在判决离婚时,同时判令男方给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再说可判不离的理由。

 

  本案中,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女方并非故意隐瞒病史,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考虑到女方身体情况及本案的实际,直接判决离婚可能效果并不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例也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你可以明显看出,我的观点是相互矛盾的,似乎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境地。但我们必须承认,感情这东西是不能量化的,它像各自的鞋子一样,舒服与否只有自己的脚最知道。因为你的感情破裂与否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最清楚,但判决离与不离却是由法官来断定的。

 

  认定感情是否破裂,与法官的认知与阅历是相关的。

 

  40多岁的外籍人士玛丽娅与20多岁的阿梁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不到三个月两个人便结婚。但在新婚之夜,两人就闹起了离婚。结婚不到半年,因双方年龄、身份悬殊太大,难以相处,阿梁提起离婚诉讼。曾有过婚姻失败史的玛丽娅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厦门海沧法院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持续三个月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最后经调解,双方和平离婚。( 2011218日《厦门日报》)

 

  此项司法创新的始作俑者是我的朋友、供职于厦门海沧法院的知名法官黄鸣鹤,我们曾当面交流此作法得失。

 

  他认为,许多国家的离婚制度都有“冷静期”或者“熟虑期”的规定,为的就是防止草率离婚。第三方的专业辅导,有助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或修复或心平气和地分手的结局。对于无法调解和好的当事人,咨询师将向法院出具一份评估报告,对“感情是否破裂”进行第三方中立评估,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这种第三方的评估报告没有强制力,但有助于法官做出较客观的判断。

 

  我认同这种心理辅导机制,因为心病还需用心医。

 

  回到前案,法院判决不离,男方仍不会照顾女方,六个月后可能再次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能将过错作为惩罚一方,不准离婚的理由),因此倒是判离(男方给予一定经济帮助)更好一些。但反过来,在女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判不离更符合人之常情,且结果易为广大普通民众所接受,这是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要考虑的。正如英谚所言“To be or not to be,it is a question”(做还是不做,是个难题!),对本案来说,离还是不离还真是个大问题。

 

  我们这一代人都看过电影《花园街5号》,里面男人公苦苦照顾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五十年,年青时我们都发誓以这种高尚情操为榜样。但随着年岁见长,特别是当进入了现实的婚姻生活后,我们发现婚姻是利益组合,婚前说什么爱到地老天荒,一旦爱人有难则形同路人。有几人能够生死相依?现在回顾那部电影,不但主人公自己的生活黯然失色,妻子也是疯疯颠颠,同样痛苦一生的杯具!

 

  另外,不可否认,判决离婚与否与法官的经历有关。

 

  我们知道,外国的法官很多像修女和神父一样,是终生不嫁(娶)的。因为你怎么能想像圣洁的神父在上班前还要先给小孩子洗尿布?

 

  美国有个卡多佐法官,在他担任纽约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里,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使这个法庭成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上诉的州法庭。作为一个法官,他一生中没有那么多叱咤风云荡气回肠的故事,但他对后世法官的影响之大却绝无仅有。卡氏深居简出,终身未婚,始终与俗世保持着一定的距离,被誉为具有圣人般的个性(Saintly  character),但他同时又在文学方面有着极高的造诣。这为他成为一个艺匠般的法官(artist)创造了条件,如同一个仁慈的上帝,高高在上却又悲怜地注视着人群。

 

  至于国内,我没有见过权威统计,但我所经历的法院绝少有单身者,据此可推断,大多数法官是有配偶的。法官也是有圈子的人,他的学历、他的经历、他的职业都可能使他与某些特定的人产生联系,而且有些可能对他的工作(离婚判决)产生某种微妙的影响。

 

  判决离婚与否还可能与法官的心情有关。

 

  假设一大早,太太因为一点小事和一个法官吵架;一上班,领导不问青红皂白劈头盖脸批评你一通,然后再来个上访人缠讼不止,法官会是什么样心情?你的离婚案件到了他手里又能有什么好结果?

 

  有个学说叫“踢猫效应”。某公司董事长为了重整公司事务,许诺自己将早到晚归。有一次,他在家看报太入迷以至忘了时间,为了不迟到,他在公路上超速驾驶,结果被警察开了罚单,最后还是误了时间。这位老董愤怒之极,回到办公室时,为了转移他人的注意,他将销售经理叫到办公室训斥了一番。销售经理挨训之后,气急败坏地走出老董办公室,将秘书叫到自己的办公室并对他挑剔一顿。秘书无缘无故被人挑剔,自然是一肚子气,就故意找接线员的茬儿。接线员无可奈何垂头丧气何地回到家,对着自己的儿子大发雷霆。儿子莫名其妙地被父亲痛斥之后,也很恼火,便将自己家里的猫狠狠地踢了一脚。

 

  人的心情是会影响工作的。曾记当年,我们法院老院长在全院大会上讲,“如果夜里太太和你吵架,第二天你审离婚案件,你能保证不情绪化吗?”大家都点头称是。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不离婚都难免是一种情绪发泄。

 

  另外,判决离婚与否可能与法官的水平也有关。我见过一个案例,老公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老婆说同意,结果一审法院说:你们感情很好,不能离。一审宣判后,老婆不干了,说我们俩感情已破裂,为什么法院不准我们离婚?我要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说,你们俩感情就是没破裂。仍然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俩感情好不好你法院怎么知道的呵?人常说法律不进入卧室,两人床上之事你法官怎么知道呵?这不是可笑之极吗?

 

  但确实真有这样的案件,因为法官就不想让你离,至于原因,我想可能法官受佛教信仰影响不愿意拆散别人家庭吧?

 

  美国一名联邦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这话的中心思想就是说,法官因为有权所以正确,这话对我们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您得记好。

 

  因为你能不能离婚,你和我都说了不算,他说了算!

 

  偏偏中国大多数法官都喜欢判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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