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动迁款分割起争议 再婚夫妻再离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阅读:

   年逾50的薛先生最近和的妻子秦女士闹起了离婚。这一场一开始就由动迁利益维系起来的婚姻,因为对于房屋动迁费的分配意见不一,双方最终不得不闹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动迁款。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准予薛先生和秦女士离婚,而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薛先生和秦女士均系再婚,薛先生与前妻离婚后所生一女随薛先生共同生活,而亲女士与前夫离婚后所生一女随秦女士共同生活。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去年,薛先生和秦女士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中,秦女士提出,她的住房正在面临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于是,薛先生和秦女士很快便登记结婚。薛先生还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秦女士处。然而,在秦女士拿到了110万动迁款之后便不顾婚约,从薛先生身边消失。

 

  原告薛先生诉称,婚后不久,秦女士即开始疏远自己,更不提及房屋动迁之事,尤其是在她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便不再露面,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并分得动迁款中的40万元。

 

  秦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而动迁房屋是她父母的私房,当初动迁时,共分得动迁款55万元。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同意给付原告及其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薛先生和秦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因双方对薛先生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