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女)与陈某荣于1985年结婚。因夫妻关系恶化,两人1998年11月起分居。1999年黄某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离婚,200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00年2月18日,陈某荣因购买福利彩票入围一等奖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2月28日,陈某荣参加电视开奖,中奖15万元,缴税后实际获得12万元。黄某从电视摇奖实况转播中得知陈某荣中奖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荣给付自己奖金的一半6万元。理由是自己对离婚判决不服,于2月1日上诉,此时二审法院还未做处理,自己与陈某荣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奖奖金应视为。
陈某荣辩称: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奖,但该彩票非自己购买。其父陈某德称彩票奖金是自己在2000年春节购买的彩票中奖所得,委托陈某荣进行摇奖,12万元奖金是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陈某德称彩票是自己购买,奖金应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陈某荣在中奖入围登记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且自己参加摇奖,根据彩票发行中心的有关规定,获奖彩票和奖金应认定为其所有。因为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生效,两人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所以陈某荣在期间购买的彩票、在此期间获得奖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黄陈双方分居已久,已停止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黄某要求分割该笔奖金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分割彩票奖金时陈某荣应多得。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荣给付黄某彩票奖金人民币2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尽管一审法院已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但由于黄某的上诉行为致使该判决未能生效,黄某与陈某荣的婚姻关系在二审维持判决作出之前依然发生法律效力。故二审法院判决,陈某荣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彩票中奖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不意味着分割比例对半。对怠于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法院可能依法酌情裁判其少分或不分。二审法院正是因为黄某怠于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而判决黄某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