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与王某均系再婚,2005年登记结婚。娄某表示,婚后共同打理汽车配件商场,生意兴隆。两人还共同购置了车库和房产。2008年,娄某曾外出赚钱,月收入三千元。2009年,娄某患病,双方争吵。至此,与王某感情日渐冷淡。
今年1月,娄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离婚,并要分割共同财产。经调解,3月达成离婚协议,但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经营收入未作分割。5月,娄某再度起诉要求对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昨天,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两人有很多房产
婚前,娄某购有宁海桃源街道某小区88平米商品房一套,另有19平米储藏室一间,每月支付按揭款22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支付按揭款为12万余元。王某则于2001年购买宁海桃源街道某路段商品房二套,房价45万元;一套为街面房76平米,另一套为97平米,每月支付按揭款4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付按揭款29万余元。
婚后,两人又共买该处路段26平米储藏室一间,房价为13万元。
娄某要求对婚后买的储藏室进行分割;对王某婚前买的二套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对汽配商场经营利润及转让收入,房租对半分割;对婚后在乡下买的一间二层楼房进行分割。
娄某表示,当初与王某一起经营商场,感情较好。谁知她患病,起初,王某还陪她看病,后来就不愿意陪同和照顾。即使不陪同,经济上也该给予支持,但他却只给了两千元,还让她去借钱。
“实在太伤心,所以要和他离婚。”娄某还表示,自己婚前也有房产,每月要还按揭两千多元,既要支付女儿读书费,还要支付养老金,所以2008年时才出去赚钱,月入三千,现生病,医药费又贵,负担很重。
王某则表示,娄某生病都是他陪的,去北京,去上海,花了两万多元。后来要复查,自己没钱了,所以就给了她五千元,让她自己去,让她先借着,回来再给她。
财产分割很纠结
王某说,婚前双方曾约好,个人各自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各自按揭自己支付。这些年来,他负担她女儿的生活费,读书费,还帮她交付养老金,“难道她和我结婚就只是为了钱”,王某也很不满。
庭上,娄某提出,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汽配商场,经营状况良好,2010年3月,王某以79万元价格将汽配商场转让他人,另有房屋租金6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两人还共同购买宁海桃源街道26平米储藏室一个,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另外,婚后共同支付王某婚前买的二套房屋的按揭款,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款部分应予分割。
王某则表示,汽配店的房产是于2001年买的,产权也是登记在其名下的,而他与原告是2005年登记结婚的,所以该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娄某无权主张分割。且汽配商场亏损严重,无法经营,所以才转让掉的。
还认为,储藏室虽登记后买,但是欠债的。对于乡下老房,则表示没有该房屋的存在。王某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王某还反诉,提出对娄某婚前买的房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共计12万余元及工资收入,进行分割。
法院未当庭宣判。
“婚姻法解释三”有普遍性
宁海法院民一庭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和第五条。类似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具有普遍性的,“解释三”出台前,对于房屋所有权及共同还贷行为的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解释三”出台后,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法院能解决不少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如何保护相对方的权益,“解释三”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财产增值部分,到底该如何计算?
法官表示: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部分,一方应当返还另一方共同还款数额的一半,如房屋存在增值的对于增值部分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在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的基础上,结合出资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房屋到底增值多少,往往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选择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对此,法官表示,评估往往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建议双方以协商方式估算和确定。
“解释三”出台后,不少女性认为婚姻缺乏保障。对此,法官则建议,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如何分配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纠纷。当然,这一理念的接受还存在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