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作家大仙最近发了条微博,饭局上,抬望眼,满座衣冠胜雪,基本都离过。昔日的亲密伴侣变身为对簿公堂的仇敌,离婚并不是两个个体的对抗,其实更像两个智囊团的斗争。夫妻各自的支援团体在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互不相让。如果不懂得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就可能输得很惨。南都记者采访三位资深律师,探讨关于离婚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案例1
王功权微博私奔是否算婚外情证据?
5月16日深夜,知名投资人王功权在微博上发布私奔宣言,举众哗然,有人说,他这不是重婚吗?随后,王又在微博上曝出自己的两次婚史、现妻杨雪峰照片以及杨雪峰的质问之语。
微博言论可用作证据,但在离婚诉讼中不一定具有法律意义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离婚角度,王功权的微博言论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作为证据让法官确认其婚姻出现感情破裂,且已经广泛传播,双方无和好可能,顺利判决离婚;二是可以判断王功权存在“婚外情”,为婚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法律上会对无过错方有适当照顾。
王功权的微博言论并不能证明其“重婚”。判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重复进行结婚登记,指已有婚姻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虽未登记,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男方在外“包二奶”不是以夫妻名义,不属于重婚,或者像王功权一样“私奔”,没有与他人登记,没有否定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当然不构成重婚。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当事人把重心放在挖掘对方“婚外情”证据上,这不等于离婚时能获得更多赔偿。《婚姻法》46条规定了因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配偶与他人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在王功权“私奔”言论中,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与他人有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
即便王与他人同居,女方能得到的赔偿也是有限的。我国《婚姻法》的核心精神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即使一方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只能延长离婚的周期,不能彻底避免离婚。“婚外情”涉及道德伦理,但是与财产权分配关联不大。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想尽快结束婚姻,往往会做出一定让步,如放弃部分财产等。这才产生所谓的“裸奔”“净身出户”。
案例2
同济博士后策划老婆“被离婚”
近期,来自天涯论坛的一位女性的婚姻叙述引起了众人关注。其夫,同济博士后被网友罗列了三大罪状:被老婆“养”了10年后有了小三,老婆怀孕后提出离婚;使老婆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离婚”;在女儿得了严重的先天性肾病之后,此博士不但不给钱治疗,反而悄悄地去给女儿办了份人寿保险,受益人写自己。
缺席判决离婚,难以证明法院存在明显过错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我们的了解,法院在受理这个离婚案件时,通过各种方式寄送了传票,通知女方到庭。男方可能存在误导送达地址的情形,但法院曾经向同济大学宿舍、女方户籍所在地长沙分别寄送过传票,但均被退回。据女方描述,男方在上海提起离婚诉讼时,她已经离开了上海,而男方写的是上海地址,留下了错误的手机号,同时,她在同济大学的居住证明时间也遭到了修改,这些都导致了她没有收到法院传票。传票送达不到,法院按规定登报公告两个月,这两个月中女方没有看到公告,因此,两个月后,法院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诉讼,判决离婚。
暂且不论女方是故意回避传票还是邮局的寄送出现问题,此案件当事人双方并不是第一次对峙法庭,事实上他们已经有过一次当庭较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次诉讼女方在诉前调解持不同意态度,也就是说她已知道诉讼产生,之后却对此不理不睬。民事诉讼一旦产生,逃避不是最佳方式。以为不出席就离不掉,这是一种误解,会造成对自己的损害。法院缺席审理,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女方咨询专业人士,积极主动地、尽最大可能地争取权益,完全可以争得较高的抚养费、合理的财产分割。“被缺席”,一方面说明男方懂法,利用法;另一方面也说明女方缺乏法律意识,不重视诉讼权利。你漠视权利,法律就会剥夺你的权利。如今,去探讨男方是否恶意造成女方不充分对抗只有道德谴责的意义,二审之后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效力不得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女儿的抚养权再行主张。
案例3
张柏芝谢霆锋只能分居不能离婚?
“锋芝”婚变是近日娱乐圈的最大焦点。从金像奖两人热吻到“合照门”爆发,谢霆锋与张柏芝的婚变引来外界揣测不断。据香港媒体报道,“锋芝”2006年在菲律宾注册结婚。而菲律宾法律规定,在当地注册结婚的夫妻不允许离婚,只可分居。
能不能离婚跟结婚所在地法律没有关系
卫新,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只能确认婚姻的法律效力,并不当然成为离婚时必须依据的法律。如果婚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不想离,就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离婚诉讼时适用的法律,是由受理离婚的法院决定的。对于有多个住处、多个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确定起诉离婚的法院。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法院的选择是有一定技巧的,离不离得成看当事人起诉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何处理。但是涉及到财产处理,情况就复杂一些。最初判决离婚的法院只能解决当地财产问题,对国外的财产处理,这个判决并不能保证在外国能够执行。因此,涉及夫妻外国财产的判决,要到所在国法院进行重新认证。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节省成本的方式。
案例4
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也照分?
莎莎离婚拖了近两年,令她没想到的是,她和丈夫都想离,但法院不判离。经历过一次民事调解、一次不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一次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已经是身心俱疲。在第二次诉讼中,本以为没有异议的财产分割却出现了问题。莎莎婚前用个人资产购买的10万元股票,婚后并没有再在股票上投入过一分钱,到离婚时股票账户余额已经达到100万。离婚时,莎莎以为这增值的90万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法院却最终认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莎莎很疑惑,为什么法院要这么认定?
婚前买的股票,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才不必分割
顾晓静,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是基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要法院判决离婚,绝不是有些当事人认为的“我们性格不合”、“他的生活习惯很不好”等这些理由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有些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离婚还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只要一方有婚外情,法院就必然会判定离婚。其实,只有一方与他人形成一个比较长期的、紧密的同居关系(“包二奶”),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理由。即使婚内一方有过出轨行为,但一方表示悔改,或者只要其在法庭上表示仍然想继续婚姻关系的,法院一般都判不离。
莎莎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的股票,在婚后,没有再投入过任何现金,但莎莎对其股票账户里的股票有过操作行为,即买入、卖出、申购新股等股票交易行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莎莎虽未拿出新的资本进行股票投资,但其将婚前股票卖出,又将抛售股票的钱款买入新的股票,即属于上述情况,因而90万增值收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莎莎的情况,其婚前购买的股票,只有在离婚时,股票的种类、拥有量没有丝毫变更,才能在离婚时被判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