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婚礼上的红包该归谁?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阅读:

    有一对新婚夫妻在婚宴上突然发生矛盾,两人竟然决定婚宴不再继续,明天离婚去!

 

  这边新人吵架,那边参加婚宴的一对夫妻也吵了起来。

 

  妻子埋怨说,“早叫你婚宴后再送红包,你不听,现在傻眼了吧?”丈夫检讨说,“谁知道会有这种事啊!”

 

  都是红包惹的祸!

 

  2010118日,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奥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员工大会上宣布的一条新规,让众多员工议论纷纷:若你结婚要请同事,请先签协议,保证婚姻是慎重的选择 ,一旦离婚,双倍退还礼金。“并不是阻止员工离婚自由,只是希望他们能更慎重地对待婚姻,这样也能一定程度减轻其他人的负担”,公司经理如是说。( 2010120日《羊城晚报》)

 

  这一规定与其他网闻一样,自然以其“与众不同”而引来议论纷纷。

 

  我个人支持这种规定。为什么?因为天下苦“红色炸药包”久矣。

 

  佛山很多地方都有这样的风俗:逢喜庆嫁娶,主人家设宴请客,收到亲朋好友准备的“人情”时(即礼金),主人一定要“回人情”(回礼),一般是收10元或20元。因此每逢喜事,主人家就要到银行换大把大把的零钱,然后每沓80元或90元地叠好,以备回礼。为了省事,近些年还流行起一种新的“回礼”方式,就是当着亲友的面把利市折一个小角,或者把利市往兜里放一放,就全部回给人家了。( 2007116日《佛山日报》)

 

  我自北方调到佛山工作,就发现了这个有趣的民俗。这始自我原来单位,一位同事结婚。我们按习惯一人包了个100元的利是封。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人家又给退回了90元,就是说花了10元钱去赚了个吃喝。这真与北方思维不一。问亲近同事,始知佛山就有此习俗。那办喜事者岂不要花很多钱?对曰,“既然自己愿意大请宾客,就应该有此预算,否则静悄悄也行”。仔细观察,此言不假。有个别同事搞的场面比较大,通知了许多人。有些同事干脆派了些糖果,就说已经结婚了。甚至于有领导的子女结婚也是事后才听说。

 

  这与我原来所在的北方实在太有差别了。往往单位有红白喜事,大家就像开会一样通知,万一误漏了一个人,大家都感到面子上不好看。这种负担也实在太重了。20099月份,我回山东老家。在老东家,一位大姐对我说,8月份工资一分没往家拿。单位有个同事的孩子结婚,有位同事的母亲去世,还有几个干警的子女考上了大学,有一个同事的孙子过百岁(出生后第100天),另外,原单位是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相距不远,往来也比较熟悉。这种人情,一般就是100元,多一点的是200元,而这位大姐,也是老法官了,工资也不过2000多元。人情,沉重的人情债呵!何时,老家也有佛山这样的风俗就好了。

 

  我们不谈结婚,还是回归到离婚主题上来。

 

  我们知道,夫妻双方离婚时,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财产分割对象大致上是夫妻关系建立后所取得的财产。但有一个特殊的分割对象产生了歧义,那就是婚礼上收到的“份子”钱新人结婚,前来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都会随上“份子”钱。

 

  随“份子”的既有男方及男方父母的亲朋好友,也有女方及女方父母的亲朋好友,而且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份子”钱也是平日里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累积的人情回报。一份“份子”钱虽不算多,但加在一起就是一笔不小的财产。“份子”钱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应该归双方的家人所有,一直以来在很多新婚夫妻中间会因此产生争执。这些争执大多属于家庭矛盾,稍加忍让或是调解都会得以圆满解决。

 

  但如果这个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比如刚结婚不久便闹离婚,这时面临财产分割时,“份子”钱到底该怎么分呢?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我们知道,中国人习惯于先登记后举行婚姻仪式,而送“份子”一般是在仪式上。因此,从上述法条看,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讲,遇到新婚,亲戚朋友给个“红包”,这是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的“份子”钱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当然,这种赠与一般比较简单,一边喊“恭贺新禧”,另一边是“感谢感谢”,然后是“一手交红包”,“一手接红包”,整个儿是简单交付。

 

  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民间的礼尚往来是有中国特色的你来我往,即亲戚朋友给的钱都是因为一方及家长的面子所得,而这钱肯定要家长或者双方婚后还的(当然,也包括以前曾经付出过)。因为中国主张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这是我们的国情。

 

  特别是在并非新人夫妻双方的亲朋好友的情况下,来宾赠送的红包含有强烈的个人身份因素。这些也说明了这些“份子”钱不能简单地被当作是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如果按赠与来归类,那么法律中对有关赠与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划分,赠与对象到底是谁、是否附带赠与条件等等都是难题。

 

  就我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立法的失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正如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一样,这个世界上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我们应该依据亲情来理解婚后的赠与,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外,都是“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或许,这可能对法院分割财产麻烦一些(因为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亲情远近有时难定),但更合乎人情和法律逻辑!

 

  等到需要分割红包的时候,婚姻也就走到了尽头!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