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擅自将离婚后分到的未过户房子卖给了别人,不想却要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李某与陈某于2004年10月结百年之好,婚后生一女,2008年11月因感情不和,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于陈某名下坐落于桐乡市屠甸镇某小区的一处三室二厅的住房归妻子李某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之后,陈某就到国外发展。2011年春节,陈某得知前妻于2010年7月将上述房屋以43万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就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李某提出陈某曾同意卖房且收取30万元款项的口头抗辩,遭到陈某的当庭否认。经审理,法院最终查清了事实,并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该案的法官解释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妻子擅自将房屋转卖他人已违反协议规定,属于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须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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