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互不信任而三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着重对可能拆迁的房屋订立附条件协议。
刘某与齐某系同村人,1988年两人不顾家人反对恋爱并同居,后生育一子一女,并补办了结婚证。现儿子已成年,且已开始谈婚论嫁,女儿则刚满10周岁。起初,两人都很勤劳,买来车子跑运输,收入日渐增多,又买了房子。近年来,由于齐某经常一个人在外跑运输,夫妻间的矛盾逐渐增多,互不信任,直至分居。
自2010年4月,刘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齐某离婚,第一次被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第二次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现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解决女儿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
审理中,查明双方共有房屋一栋,两人均称该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围,系“准拆迁房”,双方为房屋分配争执不下。后在法院司法协理员的协助下,经法院耐心细致调解,双方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女儿跟随齐某生活,抚养费由齐某全部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货车一辆归被告所有;房屋暂归齐某保管和使用,若该房屋拆迁,则房屋归齐某所有,齐某需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若该房屋不拆迁,则房屋归子女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