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殷某嫌弃肢残的丈夫薛某不会挣钱,丢下女儿离家出走,薛某不得已诉至法院离婚,但未分割双方共同财产。2005年11月3日,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薛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房屋的一半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因讼争房屋未曾分割,原告从未明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故其并未丧失诉讼时效。今年8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依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判决殷某对房屋的权利由薛某折价补偿,考虑建房资金来源、薛某身体残疾等情况,判决薛某一次性支付殷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房屋及室内装修归薛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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