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 文章正文
闹离婚婚后父母赠与房产起争议法院判未明确应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20087月,王某将自己的二层楼房过户给已婚儿子王宾,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宾。20099月,王宾与妻子丁某闹离婚,对该房所有权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裁决。

 

  王宾认为,该房子属其个人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宾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给王宾而非王宾夫妇,最高法院有关解释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宾个人所有。

 

  而妻子丁某则认为,该房应属他们。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的时间界限在王宾与丁某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只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宾个人。

 

  ·讲法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否则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该案中王某在将房屋过户给王宾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口头明确只是赠与给王宾个人,且那时王、丁夫妇和睦,通常父母赠与财物的真实目的是让儿女生活得更幸福和谐,而不会想到离婚时分割财产。至于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的名称,则不影响共有财产的性质,所以婚后父母赠与财物未明确给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样更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