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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 房产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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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案情简述

    今年初,江先生与热恋女友感情升温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江先生拿出积蓄,加上父母的慷慨解囊,首期付了2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按揭商品房。房子虽然是江先生一方出资,房屋产权证上却只写了女友的名字,因为江先生认为,反正都快结婚了,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其间,他还花15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添置了9万元的电器与家具。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双方感情出了问题。就在双方决定分手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家具、电器的权利究竟应该怎样分?江先生一头雾水。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买房时,由于感情占主导因素,加上对法律常识的欠缺或误解,很多人是采用联名方式,或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或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名下,很多时候首付还要借助于父母亲戚的资助。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新规定,凡是婚前一方所有财产,即使在双方结婚后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换言之,恋爱期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认定为。本案中争议房产根据房产证,产权人系其女友,电器、家具一般将认为两人共有,除非女友认可江先生的全部出资或者江先生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由其出资购买。

 

 

    至于江先生父母的资助,因发生在婚前,根据有关解释应视为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其父母须证明存在助资事实。恋爱中的男女,如果涉及婚前要购置房产这类大宗商品时,必须慎重,出资一方须有意识地适时取得并留存好相关原始证据。最好在购买时两人能先协商确定好产权归属,签好协议并办理公证。理智的事前约定将远优于分手后遭遇纠纷时的法律尴尬。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一般认定是赠予产权人 (一方或双方)。关键还是看能否提供证据明确资助款项的性质。

 

 

     分手快乐  祝你快乐

    “其实爱对了人情人节每天都过,分手快乐,祝你快乐,你可以找到更好的。”在这个分手像每天喝咖啡一样简单和常见的时代里,流行歌中唱到的分手结局应该也是最快乐的吧。

    然而,并不是所有男女在分手时都能好聚好散。

 

    2002年,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和西安六大城市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相信未婚同居现象将继续保持增加的趋势。数据显示,京沪穗蓉四城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认为未婚同居现象会增加的比例要高于其他群体。 

    而现在这些未婚同居者、这些年轻情侣在恋爱期间共同置业,可是一旦分手,昔日的爱巢成了伤心地。不少人为产权归属、分拆伤透了脑筋。本案例中江先生遇到的问题亦是目前许多年轻恋人在分手时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对于像江先生这种案件,婚姻法专家巫昌祯就曾经认为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产获得作出过贡献。她说,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财产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

    哪怕当初的海枯石烂也许到最后已变得云淡风轻,但爱情毕竟是一种神圣的东西。抛却不必要的羁绊,珍视曾经的山盟海誓。让我们说一声:分手快乐、祝你快乐!不过法律毕竟是严肃的,最重要的是把一切“厘清”了,不然就不是快不快乐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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