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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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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阅读: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依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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