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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笔即丢房,离婚协议莫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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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案情】

 

刘女士和丈夫孙某1990年结婚,次年,女儿“盈盈”出生。 20004月,刘女士发现,丈夫孙某和他的同事李某出轨,并育有一个四岁的私生女。刘女士坚决地向丈夫提出离婚,孙某同意了。

 

2000530日,两人协议离婚。因刘女士和孙某婚后从各自单位各分得一套使用权房,孙某便起草了《离婚协议》对房产进行分割:刘女士对其名下的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刘女士为止,再婚时该房归“盈盈”所有;孙某对其名下的房屋有所有权,直至孙某再婚为止,再婚时该房也归“盈盈”所有。刘女士认为无论如何这两套房子最终都归女儿所有,所以也没细看就签了字。

 

转眼9年过去了,刘女士却越来越感到自己当初太失算了。日前,刘女士新买了住房,想把自己名下那套房子出租,可孙某却说,该房刘女士只有“居住权”,不能出租,除非他同意,当然,刘女士需将一半的租金给他。

 

9年中,孙某和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李某家,却把孙某的房子对外出租。孙某为了不把房子给“盈盈”,始终不登记结婚。近日,刘女士找孙某理论,孙某却拿出《离婚协议》把刘女士数落一顿:“我对我的房子有‘所有权’!我想租就租,想卖就卖。现在租房子合适,我才没卖。等哪天高兴,我就把它卖了。协议上说,如果我再婚,房子归‘盈盈’,可没说我把房子卖了后再婚还得把卖房款给‘盈盈’吧? ”刘女士认为,孙某早就在协议里给她挖好了陷阱。

 

【评析】

 

因为刘女士没能认真对待《离婚协议》的签订,所以她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虽然在情理上刘女士值得同情,但从法律上讲,孙某的说法才站得住脚。刘女士对房屋有居住权,不能进行租赁、出卖等处分;孙某对房屋有所有权,所以对房屋有权处分。而且,孙某卖房后再婚,其女儿“盈盈”也不能以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来对抗取得该房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她既得不到房子,也拿不到钱。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要仔细研究协议条款,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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