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协议书 >> 离婚协议书范文2014 >> 文章正文
婚姻协议有失公平 法院判决有所考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男方若提出离婚,要放弃婚前房产;女方提出离婚,享有该房的一半产权。”昨日,洪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份婚姻协议有失公平。

 

  男方朱某今年40岁,女方张某34岁。20055月,两人开始恋爱,3个月后登记结婚,未举行婚礼。朱某是初婚,张某是。去年212日,朱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若张某提出离婚,则享有朱某婚前一套50余平方米房屋的一半产权;若朱某提出离婚,张某则享有该房屋全部产权。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朱某于去年底起诉离婚。朱某在法庭上说,去年212日下午,他和张某到汉口一律师事务所接受离婚调解后,刚走出律师楼便被张某的哥哥等人持刀挟持至一面包车内,受到殴打、威胁,他被迫在这份协议书上签字。次日,他向硚口区公安分局汉中街派出所报案。朱某出示了警方受理报案的说明,但此案尚未侦破。

 

  张某称,朱某当初为了向她表达爱慕之心,才签订的这份协议。她认为,财产分割应依协议履行。

 

  洪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不能证明该婚姻协议是在威逼下签订的,但考虑到双方结婚期短,该协议有失公平。昨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朱某付给张某房屋折价款4.5万元。

 

  朱某对此判决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民政..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婚..
·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婚姻..
·离婚手续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