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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