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李某与杨某结婚时,手头有7万元的股票。婚后,李某没有再往股市追加资本,但仍然热衷于炒股,业余时间基本上都在琢磨股票。由于操作得当,至2009年8月,股票已增值至30余万元。股场得意,却不料后院起火,夫妻感情由淡漠而恶化,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但对股票收益是否平分产生分歧。杨某诉求离婚,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婚后收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的增值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增值财产是的自然增值,就仍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经营的结果,那么所产生的收益则认定为。因为炒股属于经营活动,不管是双方共同经营还是一方个人经营,只要没有特殊约定,其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股票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某在股票经营中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精神压力,经调解,双方解除,李某给付杨某股票收益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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