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时,判决“准予离婚”的惟一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分居二年”的情形,只是作为衡量夫妻感情如何的一个标尺存在,而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关于“只要分居满二年,当事人想离准判离”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况且,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都要先进行调解,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而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必须是在调解无效后才能准许离婚。
事情说起来就是这样简单,但实际做起来却并不容易,因为感情这种东西,扯不断,理还乱,尤其是处于被动的一方,有时候是会被搞昏头的。
总之,婚姻因“有情”而在,因无情而亡。虽“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者,经调解和好了,说明感情没有破裂,说明夫妻情缘未了,法院则肯定不会判决离婚;反之,只要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不论其是否分居,法院都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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