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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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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因各种原因而不得不选择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法定标准。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呢?

    首先,应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等证件。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没有婚姻关系则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其次,应提供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有:

    1)提供婚前基础状况的证据,如两人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别人介绍,或者强迫包办等。

    2)提供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如夫妻感情是好、较好、一般或者不好,主要通过具体的事例加以证明。

    3)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是最关键的证据,主要提供引起离婚的实质原因,如第三者插足,一方使用家庭暴力等。

    4)如果以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还必须提供原审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

    最后,应提供财产分割及子女情况方面的证据。这包括: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并注明这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对不动产如房屋等还应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

    2)提供双方经济情况的证据,如双方的工资、存款、债权债务以及经营等方面的证据。

    3)提供子女情况及住房情况的证据。子女的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何处,子女是随父还是随母等。住房情况包括是私房还是公房或者是租赁房,并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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