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正是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一方在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实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实践也是这样操作,看成是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该条司法解释没有什么新意,只是对过去的司法实践予以明确。虽然这样,但新法的规定仍然引起社会轩然大波,很多这样的家庭担心女方离婚时会被净身出户,扫地出门。因此掀起了一阵在房屋登记时增加配偶名字的热潮,把配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
《物权法》为多人共有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房屋登记时增加配偶名字有两种共有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在夫妻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夫妻双方具有家庭关系,应该属于共同共有。
根据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将同时注明夫妻二人的姓名,并标明“共有”的字样。
怎样由一个人的名字,变更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呢?因为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变成二人共有还需要一定的法律事实。通过法律事实变更房屋所有人的登记。这样的法律事实有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夫妻之间,一般都通过赠与的形式实现。这就需要拟定赠与合同,带着赠与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局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