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一个老年妇女,与前夫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对一栋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过后反悔了,她为了争取房屋权益而诉至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最终有了说法,法院对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家住宜州市庆远镇的罗炳辉与妻子谢爱菊生育了5个子女。1999年11月30日,谢爱菊与罗炳辉购得位于宜州市庆远镇东升路的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在房屋交易时,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谢爱菊名下。后谢爱菊与罗炳辉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于2001年11月27日,双方自愿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对该栋房屋分割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庆远镇东升路X号房屋价值5.4万元,平分给5个子女;尚欠1.8万元借款由5个子女负责还清,每人还3600元。为了节省费用,没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房产权依然登记在谢爱菊名下笔,后5个子女归还了9000元借款。
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谢爱菊开始后悔,为此其以该房未依法进行处分为由,向宜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赠与等未实际履行的内容。由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宜州市法院追加罗炳辉的儿子罗有彪等5个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谢爱菊起诉称,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仅是一种承诺。另外,本案审判程序不合法,本案五个第三人作为子女与该房的权属无关,故第三人无权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
罗炳辉辩称,谢爱菊、罗炳辉登记离婚及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已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谢爱菊的诉讼请求。
5个子女认为,父母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护父母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谢爱菊、罗炳辉双方自愿登记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效有的,从成立时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谢爱菊、罗炳辉将房屋赠给第三人,其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谢爱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谢爱菊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庆远镇东升路的房屋由上诉人谢爱菊与被上诉人罗炳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所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谢爱菊与罗炳辉。谢爱菊与罗炳辉在离婚协议上将讼争房屋平分给罗有彪等5个子女,尚欠的18000元外债由5个子女偿还,每人偿还3600元。上述处分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谢爱菊与罗炳辉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5个子女也已按照上述协议偿还了9000元外债,即5个子女已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已产生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谢爱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遂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