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按揭还贷的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规定不同,江苏省没有正式的规定。江苏省在司法实践中是这么规定的:
江苏法院将取得房产证证的时间作为认定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判断标准。
第一种情况: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还贷。
另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婚前取得产权证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只是一般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将该房屋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