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男)与朱某于2002年1月结婚,婚后二人经常生气打架。2005年3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不久,二人又以夫妻名义住到一起,没有重新登记。可是没过多久,二人又因生活琐事开始生气打架。朱某这次想彻底离开陈某,但陈某死活不愿意。朱某再次来到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分割两年同居期间做生意积攒的3万元钱。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并告诉朱某可以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
【评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一特殊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才受理。但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还有子女或财产纠纷,这样就可以就子女或财产纠纷提起诉讼。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如果法院就同居双方争议的子女抚养或财产纠纷解决了,同居关系也就自动解除了。
本案中,朱某项解除同居关系,而陈某不同意,那么,朱某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万元,法院审理后,他们的同居关系也就随之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