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收入高,另一方无收入或收入低,并不影响双方在分割财产上享受平等的权利。 坚持男女平等, 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我国一部分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仍有一定的差距,经济收入低于男子,有的甚至没有经济收入,因此,有些男子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以“我的经济收入高” 、“是我养活的她”等为理由要求多分甚至全部拥有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女方收入低或没收入为由来减少甚至剥夺其平等分割财产权是与法律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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