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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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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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