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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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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法官提示――

 

  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要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如中考、高考)离婚,而且应选择子女最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处理离婚问题,以缓解子女紧张恐惧的心理压力,排除和降低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不要以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为争取或放弃财产利益的筹码。

 

  ■案例:

 

  抚养费不够用能要求增加吗?

 

  小孙是名初三学生,2004年,其父亲孙先生与母亲张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孙由母亲张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小孙的生活和学习支出也日益增长。20102月,小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课外培训费用8000元的50%

 

  庭审中,小孙的妈妈张女士表示,自己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但孙先生收入丰厚。

 

  孙先生则辩称,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子女,现在的配偶处于失业状态。自己的月收入为5500元左右,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及支付课外培训班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孙先生自20105月起每月给付小孙抚养费1150元,支付小孙教育费用4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孙以生活开支增加为由,要求其父亲孙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但数额明显偏高,法院结合孙先生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小孙的教育费用,属于日常学习生活外的大额支出,孙先生应按照实际金额负担其中的一半。

 

  法官提示――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积极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离婚后,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案例:

 

  父亲探望孩子,母亲阻挠怎么办?

 

  林先生和饶女士因感情破裂200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后,8岁的女儿小雪跟随饶女士生活,林先生会不定期探望小雪。

 

  但从20096月初开始,饶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拒绝林先生探望小雪。20102月,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女儿的探视权利,探视时间为每周六12时到周日下午5时。

 

  林先生诉称,饶女士与他在教育女儿的理念和方法上有差异,饶女士经常把内心的不满情绪发泄到孩子身上,使女儿变得胆小孤僻。

 

  庭审时,饶女士表示她从未阻止林先生探视,只是由于林先生在探视孩子时,时常让孩子一个人留在车上或将孩子一人锁在屋里,难以保证孩子的安全。林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自己周末也可以陪孩子上辅导班。最后,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非直接抚养一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是法院判决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探望孩子,另一方应该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不得借故阻挠对方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探视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孩子在父母离婚后依然能感受到父爱和母爱的共同呵护。因此,父母之间应该加强沟通与协作,根据孩子的年龄阶段和心智状况采取适当的教育方法,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未能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本着有利于增进父母子女感情的原则合理行使探视权。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婚姻的产物。然而,当父母的婚姻触礁后,孩子却往往成为最受伤害的家庭成员。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25个离婚案件中,已有孩子的夫妻高达69.72%,且未成年子女占82%

 

  离婚案件中的孩子,何去何从?他们的健康成长,谁来护航?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现实中,种种冲突和矛盾却在不断冲击着法律规则。

 

  ■案例:

 

  父母离婚,孩子该由谁抚养?

 

  张先生和齐女士是大学同学,1995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张先生进入一家外企,目前已成为公司主管,齐女士则在出版社当起了编辑。

 

  2002年,张先生和齐女士步入婚姻殿堂,2004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超超,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两人更加努力工作。

 

  但由于张先生经常出差,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两人开始分居,齐女士独自带着儿子随父母生活在一起。其间齐女士两次起诉离婚未果。

 

  2010年,齐女士以怀疑张先生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第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基本达成协议,但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却各持己见。

 

  齐女士提出了自己抚养孩子的优势:孩子一直都是她在抚养,上班时间规律,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能帮忙照看孩子,而男方工作繁忙,父母又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孩子。

 

  张先生则认为自己的经济实力雄厚,能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条件。

 

  最后,法院将超超判给齐女士,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般来说,哺乳期后的子女,夫妻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通常会从有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本案中,超超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不利,因而将超超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则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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