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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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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一、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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