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育费的情况有: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育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育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育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另外,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需要指出的是,追加或者减少抚育费要向法院另行起诉,由判决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后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