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的一项权利。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行使探望权必须是有权利义务的主体
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承担者,取得直接抚养权,而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自动取得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抚养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
探望是探望权人实现法定权利的主要目的,但怎样行使这个权利,即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法律没做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权力行使方式的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途径,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协议确定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是离异双方根据被探望子女的综合情况而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比法院判决确定更具有优越性。对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达不成协议时,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应受理探望权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人及其探望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期间停止探望的法律制度。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种权利。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直接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探望人及其行为有可能损害对方和子女的利益的,《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探望权的中止只是要求探望人在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存续期间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在法定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即刻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