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 王志强 通讯员 崔书江)一对80后男女青年相识几个月后“闪婚”,婚后四天新娘以感情不合为由搬回娘家,两人欲离婚,却因彩礼纠纷对薄公堂。近日,德州市人民法院终审这一民事案件,判决二人离婚,新娘返还新郎彩礼22000元。
1980年出生的范某,家在平原县,2010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9岁的何某。2010年5月9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第四天,何某认为婚后感情不和,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归。新婚燕尔的小夫妻自此开始闹起离婚。
平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并未要求何某返还彩礼。不服一审判决的范某,上诉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感情已破裂,且双方对原审判决离婚无异议,原审判决同意双方离婚正确。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男方范某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给女方何某较大数额的财物作为彩礼,范某与被上诉人何某自办理结婚登记后,事实居住在一起生活仅四天,尚不足达到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并且彩礼数额较大,考虑到普通农民家庭的承受能力,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二人离婚;被上诉人何某应当返还上诉人范某彩礼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