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热闹闹的360与QQ之战,互联网企业出了许多招,显了种种像,不堪其烦的用户编了许多段子揶揄这种“神仙打架百姓遭殃”的怪像,值得注意的是两家企业这样的折腾已经超过了企业经营自由的范围,如360指责腾讯偷偷扫描用户的硬盘,腾讯指责360的QQ保镖劫持了自己的程序,而11月3日腾讯采用了在用户电脑上与360不共戴天的方式逼迫用户删除360。两家企业都指责对方违法,但是两家企业的连番恶斗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腾讯最近一招是看看比谁更能让用户不舒服谁就是老大。神仙不信法,法律本身也选择了沉默,只有一些法律人对这场闹剧做过评论。
3Q两家将用户视为无物,受侮辱和受损害的用户用黑色幽默表达无奈,难道没有更有力的方式了吗?有人认为大企业违反了“商业民主”,笔者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运行方式,其基础是公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有权决定权力如何运行、由谁作为代表行使,即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而企业怎样运作、如何服务并非由用户决定,用户有权决定的是是否该产品或服务,即用户既非企业的拥有者,也不能适用一人一票的多数决原则,而是合同自由原则。企业的拥有者——股东之间的话语权也是由资本多数决确定,钱主比民主更贴切。真正能够约束企业行为的是法律,3Q之争与其说它们不顾商业民主,不如说它们选择了无视法律。
它们无视了哪些法律?首先,腾讯扫描用户硬盘,侵犯公民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腾讯未必宣扬了隐私,不过不要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恐怕腾讯没有告知用户会有硬盘被扫描的服务。对于企业用户可能还侵犯了别人的商业秘密,国家机关的电脑上装了QQ的,可能会窃取国家机密。其次,如果360指责腾讯侵犯隐私是捏造的,那么360就是侵犯了腾讯的商誉,这个甚至可以启用刑事手段追究,马化腾同志可以去看看刑法的221条。第三,腾讯指责360劫持QQ账户,侵犯用户隐私和网络财产,相关法律同上,同时如果这是捏造,腾讯则侵犯了360的商誉。第四,腾讯强迫用户删除360,《反垄断法》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好吧,可能有的人是在免费使用QQ,那么付费的QQ会员呢?第五,两家公司的行为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但是作为知名企业的3Q两家无论是在受到攻击还是还击时都选择了无视法律。而事到如今,法律是否会选择被无视?如果相关用户起诉这两家公司,法院是否受理,已经是否支持他们的请求。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是否能够让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如果违法可以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或者遭受更小的损失,我想有的时候是不能够怪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
其实前面列出的法律依据未必能够概括3Q两家一连串恶斗造成的危害。如果有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或者有的危害没有直接的保护,法院是否会拒绝相关主体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09年两会答记者问讲过:现在社会经济生活变化很大,法院总是不断面临新的案件类型,但是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拒绝裁判。这一类案件官司打上来了,怎么样也要判下去,没有相应的法律根据怎么办呢?我们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新类型案件进行研讨,可以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基本原则,研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损害通过法律原则、法理和常识即能判断,但是鉴于对我国司法现状的了解,笔者预备了两个题目《司法要偏离常识多远》或者《司法人民性何在》,希望不要有借题发挥的机会。
最后两件事议论一下,第一件,11月4号腾讯的港股市值跌了上百亿港元,看来腾讯的价值还是通过交易确定的,不是“枪杆子出政权”的铁杆庄稼,明白这一点就不要学人家玩绑架,商人要像商人一样思考,换句话说是工商文明,政治家的单边主义不一定适合你。第二件,11月4号360称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目前QQ和360软件已经实现了完全兼容。如果这样一个公共事件以“吃讲茶”的方式结束,恐怕只是小团圆,被折腾一回的用户呢?即使不用顾用户利益诉求,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的和谐局面也不算是对法律的秩序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