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提出源于一系列关于这种权利的诉讼。
据《武汉晨报》报道,胡某是某中学教师,其妻张某在一家三资企业担任要职。然而,婚后张某总是悄悄采取措施,不愿生孩子。蒙在鼓里的胡某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后来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张某才道出实情。胡某此时才如梦方醒——老婆张某不要孩子原因有二:一是要孩子累赘;二是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对她在三资企业内的竞争不利。为生孩子一事,胡某与张某常发生家庭纠纷。周围人的议论和年事已高的父母的催问使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婚,其妻不同意。今年7月,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
起诉书认为:其妻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胡坚决要求离婚。硚口区法院了解到,双方均有意解除其婚姻关系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这起生育权官司在司法界引发了争议。因为在当时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男性是否拥有生育权没有任何规定。
男性应不应有生育权呢?有人认为,法律应作出具体规定。也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问题,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最新消息是:2001年12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该法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之,复杂的婚姻关系势必使得婚姻家庭纠纷增多。据了解,在法院系统处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高达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占绝对多数。繁多的案件势必对婚姻法的丰富提出要求,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