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人家长"把"家丑"贴满大街小巷,要他们家媳妇的单位敦促媳妇离婚
家务事找单位领导,这招行不?
“2008年10月闪婚,2010年离家出走,搬走钱财……”“作为公司应该敦促其员工去起诉,去办理离婚手续……难道公司对员工没有思想教育义务与责任?”(原文节选)
昨日,在福州台江一小区的公告栏上,一份用A4纸打印的“抗议书”引起了众人的围观。附近的居民说,抗议书贴在这里已经10天了。
“抗议书”署名“抗议人家长”,控诉他们家媳妇涉嫌骗婚,在结婚两年后拿走首饰,并拒不归还聘礼,文内不仅公开了媳妇的姓名与工作单位,还出现了“品德低下”“危险人物”这类字眼。
此外,“抗议书”还指责媳妇所属单位对员工思想教育不够,要求公司尽快督促员工去法院起诉离婚。
据周围的居民称,不单在这个小区,附近的几个小区,甚至公交车站也都有这样的“抗议书”。
我们联系到了女方单位的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说这名女员工的公公还来单位闹过,要求单位叫其儿媳赶快解决家庭矛盾,不然就开除,公司没有照办,便四处看到这样的“抗议书”。
对此,该公司很多员工都表示无奈,在街上看到这些“抗议书”只能撕掉。据悉,该女员工目前也调离了原来的岗位,这两天她的电话,一直处在关机状态。
最近,微博上炒得很热的深圳某公务员殴打父亲、辱骂母亲的事件,很多网友建议其所在单位将他开除,有人质疑,人品不好被单位开除,算不算违反人权?
“抗议人家长”到处贴“大字报”是否犯法?
媳妇及其所在单位的名誉权均受侵犯
记者孔丽:“抗议人家长”说媳妇“打电话不接”,“也不接受调解”。但是他们到处贴“大字报”,有没有触犯法律?
律师江椿平:在公众场合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给他人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而通过虚构事实或采用贬低性的语言在公开场合攻击他人,达到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效果,将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受侵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主张损害赔偿。
记者孔丽:对女方的单位,“抗议人家长”也在“大字报”里指责,这个有没有侵权?
律师江椿平:公司作为单位法人也享有名誉权。
我是小陈:我见过天涯、猫扑等很多国内知名的网站,经常有人指名道姓地发帖攻击谁谁谁,也是因为家庭琐事,网上发帖算不算侵权?
律师江椿平:网站也属于公众场合,像一些发女友裸照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单位有教化员工品德的义务吗?
市场经济时代:企业的功能单一了,就是生产
记者孔丽:“抗议书”上有这样一句话 “难道公司对员工没有思想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据我所知,企业都是“唯才是举”,那么,工作单位有没有提升员工品德的义务?
福州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学博士郁贝红:像这个案例中的家长,都是从计划经济过来的老人,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类似一个大家族,领导相当于家长,我们在电视上常常看到,员工有家庭矛盾厂领导要去协调,而且成立工会专门负责做这个。但是市场经济以后,企业的功能单一了,就是生产,它没有负担起员工思想教育的功能,而且现在的社会也更民主进步了,家庭矛盾属于隐私。
记者孔丽:这个也不能绝对,譬如最近深圳的公务员打父母的事件,很多网友就宣称这种人渣必须开除,这算不算“隐私”?
郁贝红:这不一样,从古到今,我们选拔官员最起码的两个标准就是“孝廉”,这名公务员的家事,已经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再说处理家事也是一种公关能力,如果你的家事闹得沸沸扬扬,说明你的公关能力有问题。
清秋暮雨:那么现在谁在承担公民道德教育的义务?
大学老师老鱼:首先是家庭,其次是学校,最后是社会环境,譬如媒体也有教育功能,现在广电总局不是要求电视台要制作一两档道德教育类节目么。
单位只看效益是社会的退步?
大学老师建议:员工违反社会公德,企业要惩罚
阿文:我觉得悲哀。计划经济时代离婚也要单位开介绍信,这当然太过分了。但是市场经济时代单位除了生产之外,什么都不管,又是走了极端。我们要反思,不要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是不是也要承担一部分道德建设的责任?
大学老师老鱼:对的,不管是企业还是单位,都要朝着有利于社会道德良性发展的方向发展,企业没有必要刻意给员工上思想教育课,但起码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员工的一项考核标准。公务员尤其应该以德为先。
记者孔丽:企业老总们忙着抓生产,哪有时间和精力提高员工道德,譬如这件家事,公婆儿媳可能各自有理,让单位领导怎么协调?
大学老师老鱼:我不是说这件事情,家事尤其是婚事肯定不能判断一个人的品德,但是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譬如打骂父母、见死不救等等,企业单位要给予适当的惩罚。
记者孔丽:这个似乎违反人权和民主?
大学老师老鱼:西方社会的信用记录怎么不认为违背人权?社会公德是大家一致认可的一种规范,相对个人也是最公平的,如果个人连一些起码的游戏规则都不能遵守,他就没法游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