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因生育女儿后采取的节育措施不当,患上继发性不育症和严重的盆腔炎。丈夫见她不可能再为他生儿子,对她的热情急剧降温。她因此沉湎于打牌赌博中。前不久,丈夫以她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她现在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而丈夫有不错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这种情况下,她有权利要求丈夫的经济帮助吗?
【专家解答】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救济方式,它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延伸和表现。《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确定经济帮助的条件有两个: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备可供帮助的物力和财力,两者缺一不可。那么,何为“生活困难”呢?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定是:“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万某“病体缠身,没有经济来源,连住房也没有”,一旦离婚,确属“生活困难”者,所以虽然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获得经济帮助的权利并未丧失。至于能获得怎样的帮助,那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