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是一名80后女孩,1999年我从北方一个小县城考入了上海的一所知名院校。 从一个小县城到了繁华的大都市,我一时间感到无所适从。在一次老乡聚会上我认识了现在的老公,他第一次给我的印象不深,但他以后的日子里一直对我不停地追求,大二的时候我们恋爱了。2003大学毕业后,我们非常幸运的都留在了上海工作。04年的时候我们就筹备着要结婚。因为男友家家境不错,当时就由他家出了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在杨浦区二室一厅的二手房,婚后我们共同支付按揭款。婚后不久才开始办理产证,因为我当时怀孕了,所以就让我老公一个人去办理产证登记了。婚后的生活中我们逐渐产生了矛盾,现在我已经和他分居快两年了。就在我打算离婚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产证上只有我老公一个人,并没有我。请问上海离婚律师,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婚姻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二)》的精神和规定,该套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物权法以登记公示为原则,也就是说房屋的购物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为准。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该套房屋虽然是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在婚后才办理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应视为该套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因为支付首付款只是购买行为的一部分,购买行为的最终完成以最终的产权登记为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二)》第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按揭房屋的权属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一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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