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和某女于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和谐稳定。2007年因为拆迁,男方一家获得了两套拆迁房屋,均登记在男方名下。其后几年因为种种原因,两人之间争吵频发,今年上半年他们打算离婚。两人对于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没什么争议,问题主要在那两套拆迁安置房。
本来经过大半年的谈判,男方同意和她房产各一半,并在一个多月前,双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就差到民政局办手续了。前几天,男方突然反悔了,说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她最多只能拿到两套房子1/4的产权。因为男方认为,拆迁时他们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只有一套,男方的父母将他们名下的房屋赠与了男方,男方才得到两套房子。他父母赠与的对象是自己,因此赠与的房子也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问:本案中两套拆迁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刘春荣律师认为:房屋以其产权证登记内容确认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房产证登记男方的名字房子就应该是男方的。但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予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表示只给某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在将他们的房屋进行赠予时,正是某男与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子仅赠予男方一人。因此本案中的两套拆迁房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刘积波律师认为:某女只能取得其中一套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理由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在房屋拆迁前某男与某女夫妻只有一套房屋,拆迁后登记在某男名下的二套房屋,其中一套是某男父母自己的房屋置换的,应视为某男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且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故其中一套房屋应为某男个人财产完全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为此,二套房屋只有一套是某男与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某女只能得到其中一套房屋的二分之一。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隋东律师认为:《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赠与男方的房产应为男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