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秦杰和赵梅1997年登记结婚,于2004年投资开办一家美容美发店,由妻子赵梅经营。二人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05年夏,赵梅离开家庭,与秦杰分居生活。秦杰随后诉至法院,请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诉讼中,赵梅虽然同意与秦杰离婚,但称2006年1月13日,美容美发店因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罚款1.6万元,该罚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秦杰应承担一半。
秦杰对妻子所称的1.6万元罚款不予认可。认为其债务是在本案诉讼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赵梅的单方债务,且对方又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自己所负债务属实,所以自己不应分担该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且赵梅同意与秦杰离婚,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定1.6万元债务由赵梅一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问题1: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如何分割?
分析:因为我国婚姻采用登记制度,不但缔结婚姻关系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为准,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样以进行离婚登记为准。日常生活中,虽然有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间,宋磊所得稿酬,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每人各得50%。
问题2:长期两地分居,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问题3: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
分析:夫妻分居这种现象在我们现实中经常发生,并且许多分居的夫妻各忙自己的工作或生意,那其中某一方的债务怎么处理呢?
实践中,夫妻分居免除了夫妻共同居住的义务,但是,这并不代表夫妻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解除。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所以,夫妻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发生债务的目的是什么,发生债务后取得的财产的用途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条法律规定离婚的时候,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生活的债务要共同承担,那么分居期间呢?我们认为,夫妻分居,已经没有了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就不应该产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般可以看成个人债务。比如案例2中,赵梅非法经营发生的1.6万元罚款是赵梅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的,秦杰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经营所得的经济利益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1.6万元罚款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分居并不代表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居期间的债务,在一定情况之下,还是应该看成是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互相扶养所生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分居期间,虽然终止了夫妻间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如果一方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扶养能力的,应对生活困难方负扶养义务。有困难一方因此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负清偿责任。
问题4: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分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异而终止,更不能因父母的分居而解除。如果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夫妻分居期间,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子女的抚养(如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所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