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基本案情:李女和王男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2009年8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2009年12月,李某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两人签订的离婚的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以案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问题,一方当事人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销。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最高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约定,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常常带有更多的情感因素,在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往往为弥补对无过错方的愧疚或急于离婚,放弃或降低对财产的要求,这是当事人的情感趋向和合理选择,不能以显失公平来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一旦签订,原则上当事人应当遵守。例外情形是:该《解释(二)》第九条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只要一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而且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不属于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浉河区法院 许浩、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