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居民张华是一个先天发育不良的女孩,经人撮合与同村家境贫寒的未婚小伙张兵于2007年秋季订婚,2008年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上,张兵给张华铂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婚后三年,张兵坚决要求离婚,张华不答应,并来到茅山司法所,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华询问离婚的原因时,张华说是张兵嫌弃她,张华的父母也持这个观点。当工作人员找到张兵了解情况时,刚开始张兵只说感情不和,后来在工作人员的再三追问并答应保密的情况下,张兵才说出实情,原来两人结婚三年根本无夫妻之实。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华父母不同意两人分开是因为他们认为“不可以和残疾人离婚”。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我国婚姻法并无此项规定。张华父母又提出与残疾人离婚要多分财产。工作人员耐心地向他们解释,解除合法婚姻时,如一方是残疾人,会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但是张华和张兵并没有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而事实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张华与张兵是2008年发生同居关系,从法律上讲不属于事实婚姻。张华父母急了,“那怎么办,就得不到一点赔偿吗?”工作人员告诉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可能真得不到什么补偿,但我们会尽力帮助你们。
于是他们再次做张兵的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今后男婚女嫁互不干涉。二、男方放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权利,女方陪嫁物品归女方所有,其余物品归男方所有。三、女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一万元整,此款待女方搬离男方住所后当即支付。四、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