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与丈夫离婚时才得知,丈夫背着自己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楼房转卖给他人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她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买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王女士称,她与丈夫陈先生于2004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楼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是丈夫的名字。2010年王女士起诉离婚时才得知,楼房已被丈夫出售,并由市住建委办理了过户手续。王女士认为,市住建委没有尽职审查,没有查清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便向买主下发房产证,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更改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市住建委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仅为陈先生,并未记载共同所有人。他们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陈先生与买家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票据,向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对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夫妻另一方以对方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法官释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后,在法律不禁止二人共同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因为基于信任等原因同意一方为唯一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