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世仅3个月,丈夫就提出离婚。日前,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09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一同外出打工并共同生活。同年农历七月初七,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被告已怀有身孕。10月中旬,被告因一次事故造成大出血而流产。此事对被告刺激很大,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见到别人孩子,总是特别喜欢,不管认识不认识,都想去抱抱孩子,渐渐地出现了轻微的精神障碍,后治疗康复。去年,被告又怀孕。今年5月,孩子出世,8月,原告即提出要和妻子离婚,并诉至法院。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距被告分娩期仅3个月左右。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在3个月左右即提出离婚,显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道德的角度看,被告在刚刚经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情况下,这无异于在被告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原告的做法,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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