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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儿被视为拖累 父母离婚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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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  来源: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阅读:

    2006年出生的小新(化名),因出生时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父母也因此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小新的母亲赵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新的父亲王先生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双方之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赵女士诉称: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架,孩子出生后,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吵架更是愈演愈烈甚至殴打,且已分居半年之久,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与王先生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因被告家庭条件较好,有老人可以带孩子,且孩子一直都是被告父母带着,其每天要上班,而且是在单位附近租的房子居住,其父母也要上班,都没有时间带孩子。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孩子以前是我父母带着,但是父母最近身体不好,父亲还有残疾,现在都带不了孩子了,且女孩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

 

    法庭上,双方一直在对于哪方家庭条件好,双方父母是否身体好进行辩论、陈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现均愿意离婚,法院照准。双方之女小新出生后,长期由被告的父母照看,且现仍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故在原、被告离婚后,不宜改变小新的生活环境,小新仍以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的具体请况,原告应付子女生活费,法院酌定为每月400元,小新的医疗费、学杂费,原告应当负担一半。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新的父亲说其实他本身是愿意抚养孩子的,只是看到原告作为母亲,不愿意抚养孩子,感到很生气,所以为了和原告赌气才说不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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